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编者按
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号君将撰写系列文章对该若干规定做出分析,并尝试提出建议,在此分享供大家参考。本系列已经发表的文章如下:
此外,EDPB发布了《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见:
接下来,公号君将围绕着网联车辆(包括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问题不定期撰写分析文章,供大家参考和批评指正,已分享的文章包括:
本篇关注电信领域的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InternationalWorking Group on Data Protection in Telecommunications)2018年发布的关于联网车辆的工作文件。该工作组是在世界一些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的倡议下于1983年成立的。此后,秘书处一直由柏林的数据保护机构(Berliner Datenschutz-beauftragter)提供。因此,这个工作组又称为“Berlin Group”,柏林小组。
柏林小组"关于联网车辆的工作文件”分析了联网车辆可以收集、产生、传输、处理或保留的不同类型的数据,并确定了这些过程中涉及的隐私风险。该文件为制造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标准化机构、公共机构和规则制定者以及联网车辆的驾驶员提供了如何有效避免这些风险的建议。这一举措也是对2017年通过的ICDPPC关于自动和互联车辆数据保护决议的跟进。细心地读者一定能从这份文件发现EDPB相关指南的影子。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供应链安全文章: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关于人工智能监管指导文件的翻译: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